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献县法院汤某申请执行某

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丹阳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汤某租赁费元,拒不支付,申请人汤某向献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部门穷尽调查措施,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该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暂时搁置。献县法院执行员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及其法人代表加入限制高消费系统,被执行人公司法人代表因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运输工具外出洽谈工作,遂主动找到献县法院表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献县法院执行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面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会按时偿还,献县法院依申请人书面申请为被执行人解除了限制高消费。

解除了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故技重施,完全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汤某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献县法院依职权再次将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加入限制高消费系统,并且告知被执行人如果继续规避执行将把其加入失信人员系统,日后公司招投标及其他业务也将受限,最终在法律强力执行震慑及执行员内心规劝下,被执行人终于屈服,主动将执行案款全部汇入申请人账户,至此该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失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决心。今后献县法院将持续开展针对被执行人的多部门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

供稿:献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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