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男子十天内在漳浦县城连盗四辆电动车,

漳浦五旬男子陈某曾多次涉嫌销赃、盗窃被判刑,然而却贼性不改,再次伙同他人在漳浦县城多个商场停车场出手盗窃电动车,十天不到,得手四辆,最后依然逃不过法律制裁,日前,陈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据查,年2月3日晚上8时许,陈某伙同黄某到漳浦县湖公园东大门门口,窃走胡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元。2月10日、11日下午,两人来到漳浦县永嘉天地的停车场,窃走何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元(后发还失主),窃走蔡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元。2月12日下午,两人到漳浦县万新广场停车场,窃走刘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元(后发还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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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的财物价值计人民币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归案后陈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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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尚漳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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