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启动以来,沧州全市公安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部署,全力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及时有效打击查处了一批涉疫排查、管控类违法犯罪案件。
妨害公务案
一、2月13日17时30分许,新华区祥和小区居民刘某晨准备进入民族路购买生活用品,因未携带通行证,被在此执勤的南大街办事处民族路社区工作人员劝阻。刘某晨欲强行闯入,并在明知对方系防疫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多次实施了推搡、辱骂、威胁行为,造成了严重影响。新华公安分局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2月12日15时许,新华区居民滕某发驾车经过青县上伍乡河堤检查点时,拒不配合检查人员工作,三次驾车恶意顶撞检查人员,致使两名检查人员腿部受伤,并将上伍派出所民警拖行十余米远,随后滕某发驾车逃离。青县公安局将滕某发于其家中抓获,滕某发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青县公安局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滕某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2月11日19时许,公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运河区团结社区河西北街路口卡口执行检查工作时,发现常某升欲无证外出。在被劝返后,常某升持剪刀闯卡并与工作人员对峙。在控制过程中,工作人员陶某左腿膝盖位置被常某升持剪刀划伤。运河公安分局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常某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2月8日23时许,献县龙腾首府小区居民马某军在开车进入小区时与保安戈某发生争执,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置,其间马某军的妻子马某芹和儿子马某对民警进行阻挠、辱骂和殴打。随后,民警将马某军、马某传唤至乐寿派出所。献县公安局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马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马某军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寻衅滋事案
五、2月11日17时许,任丘市议论堡乡程村人王某刚驾车经过议论堡乡西南庄村口疫情防控点时,拒不配合检查人员登记工作,并欲强行闯卡,因车辆碰到道卡,下车殴打工作人员,致工作人员右手中指和食指受伤。任丘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王某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六、2月11日22时许,沧县薛官屯乡梅官屯村村民吕某鹏酒后驾驶轿车出村,行驶至梅官屯村防疫检查站时,在没有得到工作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欲强行通过,在被拦截过程中,吕某鹏驾车冲撞工作人员,并撞毁检查站的锥桶。22时30分许,梅官屯村一工作人员到检查站处置闯卡事件,遭到吕某鹏殴打。沧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吕某鹏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侮辱他人案
七、2月8日,渤海新区半岛国际小区居民于某芳因对半岛国际小区工作人员发布的《关于对业主实行信息登记的通知》不满,在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