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刘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被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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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案件回溯

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刘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刘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刘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刘某限期改正,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复查,现刘某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案例,刘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影响了稳定的市场秩序,本案我局执法人员行动迅速,处理果断,接到举报后及时执法,保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并定期复查,确保企业办理营业执照。

法制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来源: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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