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典型案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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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1:流调排查中隐瞒行程轨迹,逃避集中隔离管控

张某军、王某杰均为玉田县郭家屯镇居民。经查,两人于10月中旬曾驾车途经国内某风险地区,返回玉田后,不仅未主动上报,还在流调排查中隐瞒行程轨迹,逃避集中隔离管控。后经外省函告获悉,该二人曾经与一名确诊病例在同一时段、同一饭店用餐,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具有较高的风险隐患,给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集中隔离期满后,玉田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张某军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王某杰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的处罚。

案例二: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

张某,献县乐寿镇人。年3月11日张某回献县后,未按献县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向当地政府备案。根据流调报告,张某曾在年3月8日与确诊病例密接。后该县自年3月13日开始进行了6次全县全员核酸检测,张某未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张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三:不落实防疫经理制度

威县洺水浴都洗浴中心漠视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未落实疫情管控措施,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登记客人信息、核查人员信息,对疫情防控造成风险。4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威县公安局对涉事洗浴中心负责人袁某(女,36岁)予以治安处理。该洗浴中心已被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四:返回前不主动提前报备

年4月1日,苏某(男,40岁,威县第什营镇人)从省外中高风险区返威后,在明知自己具有较大传播风险的情况下,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未主动向相关单位报备。4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威县公安局对涉事人苏某予以治安处理。

案例五:不遵守静默期管理要求

5月23日19时许,经市民举报,一男子在天津市万柳村大街快速路宁园地道口破坏防范区内可过境通行道路隔离围挡。河北分局接到线索后立即开展工作,目前该违法人员已被抓获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六: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

梁某,清河县人。年1月25日从天津市河东区返回清河县后在其家中进行居家隔离观察,防疫工作人员到其家中张贴封条并告知其居家隔离要求。1月27日防疫工作人员在对居家隔离人员排查中发现,梁某在明知不能外出的情况下,违反隔离规定私自外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年2月14日警方依法对梁某执行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案例七:逃避卡口检查

郑某彬,吴桥县曹洼乡郑庄村人。郑某彬于4月1日从青岛市胶州北站乘坐高铁经济南西站换乘到达德州东站后,乘坐出租车于4月2日凌晨1时到冀鲁连接线卡口,绕路躲过卡口检查登记后,乘坐黑出租从冀鲁连接线回到桑园,并步行回到郑庄。4月2日中午,郑某彬向村里进行报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郑某彬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八:违反健康监测要求私自参加聚集性活动

8月17日,违法行为人梁某(女,37岁,行唐县人)从省外返回行唐县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参加聚集活动,致使多人被隔离管控,造成了疫情传播风险。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给予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希望广大市民群众主动配合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来源:区防控办

编辑:张洋

编审:陈伟高阳

投稿邮箱:qxxcbx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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