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不力致辖区恶势力团伙坐大,河北一派出

辖区一恶势力团伙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打掉,主犯被判19年。对于恶势力团伙的打击不力、不断坐大,辖区警方该担何责?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河北省沧州中院的二审裁定书显示,沧州青县公安局马厂派出所原所长杨玉刚被认定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懈怠失职,致使辖区内出现恶势力团伙,且多年内作案多起,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认定,年9月至年12月,杨玉刚任青县公安局马厂派出所所长期间,其辖区年1月31日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田某纠集他人持刀将王某砍成重伤,马厂派出所受理该案,杨玉刚系具体承办人,该所向青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法学损伤检验鉴定委托书”,王某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田某等人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但时任所长杨玉刚严重不负责任,对伤情鉴定不跟踪、不掌握,不立案侦查也不移交刑侦部门处理,而是在当事人双方赔偿调解后长期搁置,直至年5月田某等人因涉恶犯罪被立案查处,该案才被立为刑事案件。

此后,田某等人在马厂辖区又连续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打击报复证人、抢劫、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杨玉刚均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田某等人不处理或降格处理,致使田某等人逐渐发展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后该团伙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打掉,刑事判决书中对田某等人年至年共七起犯罪行为进行了认定,主犯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献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玉刚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人民警察、派出所长职责,在办案过程中玩忽职守,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辖区内田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三年间多次作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处罚。

年6月2日,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杨玉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杨玉刚提出上诉。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玉刚执行职务过程中,懈怠失职,致使辖区内出现恶势力团伙,且多年内作案多起,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予以严惩。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到上诉人杨玉刚玩忽职守行为的恶劣程度,所作量刑不无不当。遂于年9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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