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近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漳浦县农业局原副局长蓝某某(正科级)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漳浦县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也是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首例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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