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6月5日,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当天,献县法院干警来到龙岗公园,开展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宣传活动。
6·5世界环境日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等方式,普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现场答疑解惑,并通过讲解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例如滥砍滥伐树木、焚烧秸秆等,告诉广大群众破坏环境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呼吁大家重视环境保护,从生活中的小事做起,人人参与环境保护,节约用水用电,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余份,活动现场吸引了不少路人驻足咨询,接受群众咨询20余人次,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受到了百姓的一致好评。
6·5世界环境日
下一步,献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加大涉及环境保护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力度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县域生态环节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以案释法
年以来,献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关于环境污染罪刑事案件24件,涉及38人均判处实刑。其中3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人判处拘役刑罚,均并处罚金。其中有期徒刑3年及以上刑罚5人。有效打击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惩戒违法犯罪人员,震慑潜在人员,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景承雨
原标题:《献县法院:开展“世界环境日”普法宣传活动,用司法护航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