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献县人民法院淮镇法庭审理了一起较为疑难复杂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判后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于和解当日支付了部分赔偿款。
周某、牛某二人经营鸡苗养殖,需要建设鸡棚,年11月22日,周某、牛某与献县某板材公司签订《建棚协议书》,约定由被告献县某板材公司包工包料为两原告周某、牛某建设两个鸡棚,每个鸡棚总造价为元。双方就建鹏用材用料、施工设计、质量保证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年4月26日,献县某板材公司为周某、牛某完成施工,因建设超出预算,共花费元。完工后,牛某、牛某将涉案鸡棚投入使用。年11月7日德州下大雪,涉案鸡棚发生倒塌,周某、牛某认为涉案鸡棚在质保期内生倒塌事故,被告应对鸡棚进行重建并赔偿由于鸡棚倒塌产生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遂形成该案诉讼。
之所以说该案疑难复杂,因该案涉及了证据的公正保全,鸡棚施工质量鉴定,鸡棚倒塌造成损失的鉴定,以及大雪天气是否能够认定为不可抗力,一人公司财务混同的连带责任承担等问题。为了尽快化解纠纷,尹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针对双方诉辩主张,多次组织双方力促调解,但因该案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为了防止案件出现久调未结的现象,尹法官依法审理、及时作出了判决。宣判结果为案件带来新的调解契机,在判决书送达后,尹法官积极与当事人沟通,进行判后答疑,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逐一讲解,并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分析利弊。经反复调解和推心置腹的交流,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判后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
该案通过判后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判后达成和解,既及时实现了原告的胜诉权,又彻底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近年来,献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和判后,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判后释法明理与判后调解工作,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努力实现司法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于中邦
原标题:《献县法院:判后调解持续发力,释法明理终达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