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斯大林高度概括了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特点,并为封建社会下了定义。它完全适用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具体情况,为我们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提供了理论依据,是指导我们研究我国封建社会历史的指南。
我国封建社会有其发生、发展乃至消灭的全过程。在它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上,甚至各个不同的封建王朝的历史,都具有各不相同的特殊性。当我们在研究清代前期封建社会历史的时候,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以马列主义理论为指导进行研究,另方面还必须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原则,应充分考虑到清朝历史的特殊情况。只有如此,才能对这一段历史得出恰如其分的结论。
封建土地所有制构成封建社会与其他社会经济形态相区别的根本因素,同时,也是说明这一封建王朝之所以进步于前一封建王朝的重要标志。封建土地所有制含义甚广,它包括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各阶层在当时社会上的地位,占有土地的规模,集中土地的手段,经营土地的方式以及“生产工作者”(即佃户、长工、短工等贫苦农民等)的身分等。
封建官僚缙绅大地主所有制
缙绅大地主阶层,不管是明王朝的残存,还是清王朝扶持起的新贵,都采取各种手段,肆无忌惮的掠夺土地。如山东“地方势豪,侵占良民田产”,使大批劳动人民失去土地,无家可归,纷纷逃亡京畿及关外各地。河南仪封孝廉周伯章,其父周某曾“以编修出典河南乡试”。周伯章“居中压之南,······饶于财,田连四邑,亩以万计”。“东西南北各十里,田皆为周氏”。江苏上元县,嘉道时期,“豪富之家,市贾膏腴,动连阡陌”。
清代缙绅大地主兼并土地的手段和明代缙绅地主不同,并不是依靠“投献”方式无代价的掠夺而来。而是采用货币手段买来的。但也绝不是“公平交易”,或农民自觉自愿的。多半是乘人之危,趁火打劫,用贱价收购来的。如山东观县人“明经”张际盛之子张旷,“当是吴逆方炽,赋役烦兴,兼之谷贱伤农。邑人争弃产他逃,以避差徭”。张旷趁机用贱价一次“买负郭田十余顷”。河南虞城县,“中州望族”许琦,康熙年间河南闹灾荒,“值岁不登”,有人“以田来售,给以田值之半”,收购了大量土地。广东澄迈县,“民田之肥腴者,又为豪家所有”。
康熙年间,劳动者为逃避繁重的赋税徭役,“贫民逼于穷蹙,持难售之田,苟速售之利”,削价售于缙绅。湖南湘潭县,康熙年间受三藩之乱的影响,“其时大乱,漕重役繁”,“弱者以田契送豪家,犹惧其不纳”。缙绅地主乘机贱价兼并土地。至于清初也有少数缙绅地主接受“投献”来兼并土地的实例,但不是主要的。清代前期官僚缙绅地主阶层,都拥有大量土地,他们的土地经营方式是封建社会后期的租佃制。
这种封建租佃关系下的主佃关系,在有些地区还十分落后,甚至带有农奴制的残余乃至奴隶制的残存。如河南光山、固始、商城等县的“仕宦之家”,一直到顺治十五年时,缙绅地主对待佃户如同“臧获”(奴隶)。佃户要无偿地为地主服役,“佃户不敢不从”。“佃户见田主,并行以少事长之礼”。佃户的家属,地主可以“呼其妇女至家,为终身执役”。这种落后的生产关系,在清初江苏、安徽、湖北、广东、江西、福建等地,引起佃仆的起义,沉重地打击了世家大族,为以后佃户身分在法律上的提高,打下了基础。
因此,有些官僚缙绅地主,不得不对佃户的人身隶属关系有所松弛。如江西临川,东乡等县,“世族之家,不敢骄人。田主虽连阡累陌,其待佃客,无役仆之意”。官僚缙绅地主其主导的经营土地方式,是采用封建租佃制度下的分成制。如山东胶州地区,嘉道时期,“田多归于仕宦,······散在四方,不能自种,佃于人”。直隶献县的官僚缙绅,“田连阡陌”,但“不能自耕自耘,固必分假于贫者而佃种之。······而后与分获之半”。这是典型的租佃制度下的分成制。
在当时处于封建社会末期,租佃制正由分成地租向定额地租过渡的时期。在我们所看到的材料当中,还没有发现官僚缙绅地主采取定额地租的一件实例。这是由于他们代表了最腐朽反动的生产关系所致。清代前期的官僚缙绅地主阶层,清政权一方面给予他们免赋免役的特权,以换取他们对清王朝的支持,另方面,鉴于明朝覆亡的经验教训,对他们的特权又加以限制。如在顺治二年六月,清政权在攻下南京之后不久,颁布了施政纲领几十条。
其中之一,就是禁止“各地方势豪人等,受人投献产业人口及诈骗财物者,许自首免罪,各还原主。如被人告发,不在赦例,追还原主”。顺治三年四月又规定:“······朦胧昌免者,治以重罪,该管官徇私故纵者,定行连坐”。这些规定,显然是针对明王朝遗留下来的官僚缙绅地主而来的,同时对清王朝的新贵阶层,也提出了警告。顺治十四年,又提出了“自一品官至生员吏承,止免本身丁徭,其余丁粮仍然充饷”。这无形中是对顺治五年三月所颁“优免则例”的否定。
与此同时清统治对一些政治上不予合作,在经济上故意拖欠钱粮不缴的江南一带汉族官僚缙绅地主阶层,采取了坚决打击的措施,最典型的是顺治十八年的“江南奏销案”。它沉重打击了江南一带苏、松、常、镇四府及溧阳一县的官僚缙绅地主。雍正初年,又对苏松七府及太仓等五州县的官僚缙绅地主拖欠残粮者,进行了“追旧欠”。自此之后,这一带“凡系旧家,大抵皆破”。清统治者反官僚缙绅阶层又打又拉的策略,是统治阶级内部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之间矛盾的体现,也反映了官僚缙绅地主的特权,有下降的趋势。
庶族地主阶层封建土地所有制
关于庶族地主阶层,在清代前期发迹致富的情况,据四川云阳县志记载的最典型的说明了问题。云县在道光年间,县北各甲,“地多膏腴”,有“盐卤之利,茶蔗之饶”。风鸣庄院以上,土地肥沃,地主较多。其中“旧家”(即明朝遗留下来的世家大族),只有彭、薛两姓。每家收租“动盈千石以上”。在彭水、汤水之间,多新发迹的地主。这些庶族地主,“巨室相望,连阡接畛,田不一庄”。每年剥削佃户的租子,“自百石以下,少亦四五十石”者,比比皆是。
另外,还有贫苦佃户出身,最后发家致富,成为地主的记载。即“佃有余利,久亦买田作富人,而为佃如故”。由上可以看出,庶族地主阶层大多为几十亩到几百亩土地的中小地主,上千亩土地者,毕竟占少数。他们和清朝统治者的政治关系不是那样密切。他们占有土地的来源,有的占荒、垦荒“力农致富”,有的“勤俭持家”,逐渐积累,由小变大。这些,都和这一阶层在社会上身分地位不高,经济实力不强有密切关系。
庶族地主阶层的土地经营方式,多为将土地分成许多小块,分别出租于佃户耕种的封建租佃制度。他们与官僚缙绅地主阶层所不同者,就在于南方的庶族地主,较普遍的实际了定额地租,而北方的庶族地主,仍然实行着分成制。乾隆初年,直隶总督孙嘉淦指出:“直隶业主佃户之制,亦与江南不同。江南业主,自有租额,其农具籽种,皆佃户自备,而业主坐收其租。其隶则耕牛籽粒,多取给于业主。秋成之后,视其所收,而均分之”。这里所说的南方“业主坐收其租”,北方“视其所收而均分之”,即指南北方庶族地主收租的制度不同而言。
乾隆初年,河南道监察御史陈其凝等奏道:“天下之田地,佃种交租,不出于分收、交纳之二法”。“北方佃户,计谷均分,南方计亩征租”。从分成地租到定额地租,表现了农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在分成制下,容易受水旱虫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从而也减少了地主地租的收入。而定额地租,佃户可以发挥更大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
结语
从地主阶级来说,固定了地租的收入,有了较可靠的保证,“不论旱干水涝,不得短少”。“丰年不增,凶年亦不减”。定额地租在庶族地主阶层(特别在南方)当中的实施,从另一种意义下来讲,佃户劳动强度提高了,庶族地主对佃户的剥削更为加重了。从政治上来看,在分成制之下,地主给予佃户农具、耕牛、种籽,地主干预农事的权力较大,佃户则更加依附于地主。在定额地租下的南方,则与此相反,表明了佃户在政治身份上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