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挂靠引起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屡见不鲜,挂靠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当被挂靠公司出借其相关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后,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被挂靠公司往往会临时刻印一枚“项目章”提供给挂靠人使用,但项目章毕竟使用范围有限,因此在有些挂靠人会采取更加激进的措施:在签订挂靠协议后,自己私自刻印被挂靠公司的印章从事经营活动。
挂靠人使用被挂靠公司临时刻印的“项目章”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纠纷,被挂靠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如若挂靠人自行私刻伪造了被挂靠人公司的其他印章,被挂靠公司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年起,梁某与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湛江一建)开始存在挂靠关系,梁某曾以内蒙古分公司乌斯太项目部的名义承接了某项工程,湛江一建还为此向梁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后来,梁某又以湛江一建的名义承接了一项60OMW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工程。
年11月16日,梁某在为mw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以湛江一建名义与献县鑫兴建材租赁站的白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上加盖了湛江一建公司的印章和MW项目部的印章。
后双方就《租赁合同》的履行产了生纠纷,白某将湛江一建诉至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白某与湛江一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关系,湛江一建向白某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湛江一建不服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对一审部分内容做出了更改,但整体上依然认定《租赁合同》有效,湛江一建需向白某支付一定的租金、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
湛江一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查明,最终认定:
虽然梁某签订《租赁合同》时加盖的湛江一建公司印章系自行私刻伪造,但梁某与湛江一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足以使白某有理由相信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梁某得到了湛江一建的授权,故梁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湛江一建承担。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法律依据,最高院不予支持。最终,最高院驳回了湛江一建的再审申请。
伪造印章虽然构成犯罪,但不意味着其所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行事是经被挂靠公司默许的,一般都是满足“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这一条件的。
如果遇到以下几种情况下,就算印章是伪造的,公司也没办法否认其效力:(1)伪造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人构成表见代理;(2)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3)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4)公司在其他的场合承认过该印章的效力;(5)公司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印章而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在挂靠施工情形下,挂靠人的行为一般都是满足“构成表见代理”这一条的。
在许多经济纠纷案中,往往有一些公司高层或者员工私刻公司印章,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摆脱其从事经营活动时产生的民事责任。
同样的道理,在挂靠施工情形下,就算是挂靠人伪造被挂靠公司印章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伪造印章后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被挂靠公司也需要承担。
挂靠是法律所禁止的,但在实际施工中却屡禁不止。挂靠虽然能让挂靠方与被挂靠方都更轻松地赚到钱,但也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对挂靠方来说,如若产生工程款纠纷,其催收工程款的难度也更大,而对于被挂靠方来说,不仅要承担挂靠方引发的风险,还有可能受到处罚,甚至可能导致相关施工资质被取消。
因此,为了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尽量避免挂靠与被挂靠行为,以维持正常的建设工程行业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在不得已必须要挂靠时,也应先清楚认识到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寻求专业律师进行风险评估,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