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检察机关发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

今年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适用该制度的三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保定某橡胶机带公司等1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该案系保定市博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年至年期间,保定某橡胶机带公司等11家经营橡胶产品的民营企业,为了抵扣增值税款,通过朱某、任某等人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购买云南省某橡胶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余万元,扰乱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案发后,涉案企业向税务部门足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年6月,公安机关对11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协作配合,对上述案件依法从快、从简、从宽办理。

案件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上述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认罪服法,均属初犯,案发后积极补交税金,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同时,考虑到涉案民营企业较多,如案件处理不及时、不稳妥会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为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从快、从简集中办理,把对涉案民营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办案中,检察官探索“十个集中”办理模式。根据11起案件犯罪情节相似、定性相同、且涉案犯罪嫌疑人均系初犯等特点,与公安、法院协作配合,以简易程序为基础,集中受理,集中告知权利义务,集中讯问,集中委托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集中普法教育,集中社会调查,集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集中提起公诉,集中开庭审理,集中庭审宣判,不仅有效降低了司法成本,更是把办案时限增档提速。

检察环节启动社会调查评估,极大地缩短刑事诉讼周期。

博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14万元。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两个特点:一是在简易程序基础上,探索构建“十个集中”办理模式,使同类案件得到依法、平稳、快速、从宽处理。二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同时,有效保障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冉某某寻衅滋事案

该案系沧州市献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年12月17日15时许,因卖菜摊位之争,被害人牛某宁、牛某君兄妹与卖麻山药的一名男子发生争执。该男子后将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冉某某二人叫到现场助威。双方被人劝开后,梁某某再次纠集冉某某来到卖菜摊处,持砍刀、棍棒对牛某宁、牛某君二人进行殴打,并将牛某宁的电动双排货车砸坏。经鉴定,被害人牛某君属轻伤一级;被砸货车损毁价值元。

年12月30日,献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侦查;年6月27日,梁某某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同案犯冉某某在逃。年5月10日,冉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拒不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案件移送到献县人民检察院后,案件承办检察官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引导取证,充分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冉某某幡然悔悟,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件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冉某某在侦查阶段虽然拒不如实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真诚悔罪,自愿赔偿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案件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补强证据,瓦解冉某某侥幸心理。充分释法说理。在冉某某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检察官与冉某某的律师多次联系沟通,共同向冉某某讲事实、摆证据,讲解认罪认罚的刑事政策,促使冉某某彻底打消了侥幸心理,认罪悔过,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化解社会矛盾。冉某某认罪认罚后,检察官为促成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联系上被害人,使其接受了冉某某的道歉和赔偿,双方矛盾得以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检察官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向冉某某告知了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结合已判决的同案犯的刑期,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冉某某对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认罪服判。

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冉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释法说理,促成犯罪嫌疑人由对抗不如实供述到自愿认罪服法,避免了可能会出现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二是力促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对抗,促进了社会和谐。三是精准量刑,提出相对同案犯从宽的量刑建议,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解邻里纠纷

石家庄市新华区陈某故意伤害案

该案系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年5月19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女)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自家平房院门口附近清洗车辆,邻居张某某(女)看到洗车的脏水流经其家门口,随即用扫把将地面的脏水扫到陈某的车上,陈某发现后与张某某争论并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张某某在院门口斜坡台阶处被陈某踹倒,导致张某某左脚崴伤。经石家庄市公安避物证鉴定所法医损伤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于年6月4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陈某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陈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2万元人民币,当日张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陈某予以谅解。同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向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打斗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真诚悔罪、赔礼道歉,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检察官详细首先告知了犯罪嫌疑人陈某适用认罪认罚的权利和义务,着重对认罪认罚后的量刑进行了解释。二是认真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表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对陈某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值班律师参与下犯罪嫌疑人陈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三是在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两方的意见基础上,承办检察官提出了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年12月20日,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经检委员会研究讨论,对陈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两个特点:一是严格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因普通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权益的基础上,大胆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有效修复了损坏的社会关系,化解了社会矛盾,消除了社会对抗。

(燕都融媒体记者蔡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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