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年6月14日23时25分,施某某驾驶冀JXX号小型客车,沿京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广线南单桥路口时,与前方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施某某及施某某车上乘车人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施某某负全部责任。施某某驾驶的冀JXX小型客车所有人为付某某,当天付某某、王某某与施某某、陈某某一起吃饭,付某某、王某某因喝酒无法开车,由施某某开车拉几人一起回家。事故发生后,付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施某某赔偿其全部损失元。
施某某辩称,其所驾驶的冀JXX车辆系付某某的,是王某某和付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之所以驾驶该车辆的原因是事故发生当天,王某某、付某某和其还有陈某某去吃饭,吃完饭后因王某某、付某某夫妻两人饮酒,然后两人让其开车送他们回家,其是受王某某、付某某夫妇之托,帮助他们开的车,在法律上是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施某某驾驶付某某车辆的行为,应视为对付某某的帮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付某某称其明确拒绝了施某某开车,没有提供证据佐证,依法不予支持。施某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失,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双方存在帮工关系,并酌定施某某对付某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施某某赔偿付某某损失的.5元。
法官说法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和自觉遵守,但开车去饭局,亲朋好友聚会,禁不住就喝几口酒,也是常有的事。如果车主酒后未叫代驾,自己又不能开车,这时您作为朋友主动代替其开车,或者应邀代替朋友开车,更是人之常情,但如果代替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可能是我们从未考虑过的。
本案给出了我们答案。本案中,付某某、王某某夫妇因饮酒,无法驾驶车辆,施某某无偿帮助付某某开车,应属于义务帮工性质,施某某属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付某某主张明确拒绝施某某帮助其开车,但未提供有力证据,故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施某某承担付某某损失的50%。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是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所的指为他人提供帮助的“好人”。需要注意的是,年12月29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原第十三条内容修改为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修改改变了帮工人侵权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态,更加明确了被帮工人的替代责任、外部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是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
法官后语
法官在此提醒:做“好人”亦应尊法守法,无论是主动帮助酒后的人开车,还是应邀帮助酒后的开车,都应谨慎安全驾驶车辆,如果是故意或者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则不是赔偿50%那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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