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强奸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刘某某,男,年1月出生,小学肄业,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年6月初的一天,王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刘某某向朋友刘某表明有与刘某的前女友陈某(女,时年17岁,河北省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刘某表示同意。
年6月12日,刘某某、王某通过刘某获知,刘某与陈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遂找到刘某、陈某。当晚23时许,刘某某、王某、刘某一起离开刘某与陈某入住的××宾馆房间,三人简短交流后,刘某在房间外等候,刘某某、王某二人一起返回房间内,后刘某某、王某在违背陈某意志的情况下,先后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次日,陈某在亲友陪同下报警。案发后,刘某某一直在逃,直到年3月17日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满足性欲,违背妇女性意志,伙同他人以强制手段轮奸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故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其理由是:我可能存在过错,但我不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犯有强奸罪;刘某的供述我不认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刘某某承认和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但一审证据未见被害人身上有伤情,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采用暴力等强制手段违背陈某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二、刘某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但其本质不坏,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体损害,可酌情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为满足性欲,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以强制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未成年女性,依法应予从重惩处。
关于刘某某所提不认可一审认定其犯强奸罪、不认可刘某供述的上诉理由及指定辩护人所提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某采用暴力等强制手段违背陈某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包括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耿某、杨某的证言、手机聊天记录截图、信息截图、电话详单查询、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鉴定书等,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刘某某在违背陈某意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实施了强奸行为。
被害人陈某与刘某某在案发前并不熟识,亦无证据显示与其有其他关联,并不存在诬告陷害可能,且本案案发及报案过程自然,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稳定,合乎情理、逻辑,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应当予以采信。
同案犯刘某供述部分能够与被害人陈述、手机聊天记录截图、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对能够印证的部分法院予以采信。而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存在前后矛盾,对多处事实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对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某某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指定辩护人所提酌情对刘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轮奸属于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刘某某伙同他人轮奸未成年女性,依法应从重处罚,一审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书面审查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那么,什么是强奸罪呢?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即行为人追求的是与被害人非法强行发生性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作者/来源:跟着我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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