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手机贪小便宜个人信息被店老板售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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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献县:买手机切勿贪小便宜,手机店老板售卖个人信息,被法院判决侵权并赔礼道歉。

年1月份至年7月份期间,张某女利用经营“十五级万**通讯”手机店的便利条件,通过搞活动赠送小礼品的方式,获取到店办理业务客户的手机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以每个手机号、验证码4-6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其上线公越(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献县人民检察院在发现被告的违法行为后,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机关和组织向其反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情况。截止目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

献县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女对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向公众道歉;2、判令被告承担元的民事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限期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消除危险。

年6月15日,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张某女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扰乱了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秩序,损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献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在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的情况下,有权请求被告张某女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某女出售个人信息共计获利元,故法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张某女公开赔礼道歉、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并承担元的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张某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被告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张国芝负担;

二、被告张某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献县人民检察院指定专户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款元(账户名称:献县人民检察院涉案款专户内,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献县支行);

三、被告张某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彻底消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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