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观点: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合同,被挂靠方为实际受益人,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对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续上期)请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梁某某以湛江某建筑公司名义与白某某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对湛江某建筑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湛江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梁某某与湛江某建筑公司自年至年存在挂靠关系,期间梁某某曾以湛江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接了乌斯太工程,湛江某建筑公司为此向梁某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此外,梁某某还以湛江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建了mw工程。湛江某建筑公司主张梁某某承接mw工程并未经其授权,属梁某某擅自以其名义所为。但在年梁某某退出mw工程时,湛江某建筑公司却将该项目授权给了他人接管。
由此证明,即使梁某某以湛江某建筑公司名义承建mw工程属于无权代理,湛江某建筑公司事后亦予以追认并对该项目实际行使了管理权,故梁某某与湛江某建筑公司对于mw工程仍构成挂靠关系。案涉《租赁合同》是年11月16日梁某某为mw工程施工而以湛江某建筑公司名义与献县某建材租赁站的白某某所签订,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湛江某建筑公司主张《租赁合同》上湛江某建筑公司及mw项目部的印章均系梁某某私刻,不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无效。
但因梁某某与湛江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足以使白某某有理由相信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梁某某得到了湛江某建筑公司的授权,故梁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湛江某建筑公司承担。湛江某建筑公司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法律依据,再审法院不予支持。梁某某的询问笔录不属于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梁某某私刻印章涉嫌犯罪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审理也不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因而本案无需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湛江某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湛江某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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